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关于《河南省税收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1-02  生效日期:2022-11-02

阅读量:306 次      来源: 河南省财政厅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税收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扎实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传 真:0371-81906826

电子邮箱:hnsswjzcfgc@163.com

通讯地址:1.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河南省财政厅税政处 (邮编:450000)

2.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450018)

如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河南省税收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河南省税收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2日

河南省税收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主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

第五条【财税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涉税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七条【社会协同】 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八条【共享机制和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依托河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开展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从有关部门共享涉税信息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馈给信息所有部门及财政部门。

第九条【涉税信息提供】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

第十条【信息安全保障】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密原则】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税收协助和服务

第十二条【完税信息查验】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完税信息:

(一)【不动产权属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买受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由人民法院协助税务机关征缴由此次财产变价产生的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二)【股权转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二手车交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审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完税凭证开具】 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各有关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发挥数据集中优势,积极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涉税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切实减轻办税负担,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协助】 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本次变价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

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和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在处理其他民事和经济纠纷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征收税款、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事宜时,应当告知并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执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协助】 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或案件线索应依法及时处理,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

出入境管理机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报列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

第十六条【价格认定部门协助】 因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协助】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公用事业单位协助】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用电、用水和用气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税收强制协助】 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税收优惠协助】 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发现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审核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核处理结果反馈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部门协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联合惩戒】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财税部门协助】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税互助】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税法宣传】 税务、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收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六条【舆情应对】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寻衅滋事、散布谣言等严重影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权利保障】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四章 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财税保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条【监督监管】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履行税收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检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保密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履职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规定,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6年7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的《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河南省税收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税收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增强税收治理能力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把税收的职能从传统的组织财政收入、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要求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2018年,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全国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2021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就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在税务系统深入推进“四精”即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河南省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精诚共治试点地区,亟需在制度建设等方面走在前、做表率,为全国强化税收保障贡献河南智慧。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的需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保障的条款比较原则,难以适应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 2016年省政府出台的《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升全省依法治税水平、强化综合治税能力提供了很大的支撑和帮助,但由于《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层级不够高、约束效能不够强,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现阶段的税收管理已经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上升到“以数治税”的新阶段,亟需政府各个部门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互通共享,有必要将《办法》上升为《条例》,进一步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保障财政收入的需要

现阶段做好税收工作要统筹好“减”和“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落准落细大规模的退税减税政策,另一方面要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为全省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提供强力支撑。但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一些市场主体呈现出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复杂化、偷逃税手段智能化等特点,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税务部门在税源控管过程中难度不断加大,亟需政府各个部门间进一步强化涉税信息共享,依法保障税收协同共治。

二、《条例》的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3条,分为总则、信息共享、税收协助和服务、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明确税收保障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从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方面提出税收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为“信息共享”,共4条,从共享机制和要求、涉税信息提供、信息安全保障、保密原则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章为“税收协助和服务”,共16条,一方面确定了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的规定;另一方面重点列举了完税信息查验环节的税收协助,如不动产权属登记、个人股权转让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等,将相关部门的税收保障责任明确固定,保障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第四章为“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明确了政府监督、财政部门保障、监察和检察机关监管条款,同时设置了保密责任追究、履职责任追究条款。

第五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了《条例》的实施日期,宣布《办法》的废止。

三、重点条款说明

《条例》在《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提升:

(一)深化了税收共治格局

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着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条例》注重加强各部门涉税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税收协同监管,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比如,针对有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团队化、跨区域的新特点,单靠税务部门自身力量,难以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复杂税收违法案件,迫切需要加快完善警税协作机制的步伐,提高案件办理、联合布控、精确打击的能力。为此,第十五条将我省现行的公安派驻税务机构联合工作制度化,有助于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实现税警双方常态化联合办案。

(二)建立了完税查验机制

实行完税信息查验制度是保障国家税收、强化税源管控的有力制度措施。考虑到实践中自然人不动产、动产、股权等交易环节税源管控存在漏洞,有较大税收流失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在上述环节设定了完税信息查验的程序。《条例》第十二条与上述法律相衔接,新增了相关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个人股权变更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等环节,办理有关业务时查验完税信息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强化税源管控,保障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三)强化了部门协助职责

目前,司法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涉及土地、房屋等司法拍卖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动态,使一些债务案件、破产案件的房产拍卖等涉税行为未进入监管视野,存在税收流失风险。因此,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相关税费,在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时,应通知税务机关参加。同样,第二十条规定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判断该纳税人是否能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细化了保障服务举措

加强税收服务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在税收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更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为此,《条例》细化了税务机关反馈共享信息运用成效、提供涉税信息查询、保障交换信息安全、优化办税服务等内容。如《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社会公众、纳税人、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等依法查询有关涉税信息时,税务机关应依法组织实施;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同时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特此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3、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5、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