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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关于支持前海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9  生效日期:2022-11-09

阅读量:3608 次      来源: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评论量:1 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促进深港涉税服务业联动发展,支持前海打造大湾区涉税服务业发展高地,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前海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使政策内容更加科学合理,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限: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含)内。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邮箱chenhong1@qh.sz.gov.cn。

附件:1.关于支持前海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起草《关于支持前海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8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支持前海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六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促进深港涉税服务业联动发展,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下称前海)打造大湾区涉税服务业发展高地,培育国际化涉税专业人士队伍,提升跨境服务能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打造前海涉税服务业集聚区

1.在前海三湾片区统筹优质产业载体,拓展6万平方米优质产业空间,以前海国际税务师大厦为重点,打造深港业务联动突出、辐射赋能效应显著的前海涉税服务业集聚区

二、支持涉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鼓励涉税服务机构落户前海。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涉税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30万元。全国20强、100强涉税服务机构迁入前海的,分别给予落户支持200万元、100万元;设立分所的,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

3.支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海涉税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支持涉税服务机构租购办公用房。根据涉税服务机构入驻前海涉税服务业集聚区的时间,按照2022年60元/平方米/月、2023年40元/平方米/月、2024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支持。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最多支持三个年度

全国100强涉税服务机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支持,最高支持3000万元;其它涉税服务机构购买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支持,最高支持1500万元。支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5.支持涉税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前海涉税服务机构近三年首次成为全国20强、50强、100强的,分别一次性支持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首次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4A及以上级别的税务师事务所,一次性支持30万元;首次进入深圳市营业收入前30名的前海涉税服务机构,一次性支持10万元。上述支持不得重复享受,但可予以补差。

涉税服务机构在前海实际经营不少于两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少于10%的,按照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5%予以经营贡献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涉税服务机构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一次性支持10万元。

6.鼓励前海涉税服务机构“以商引商”。涉税服务机构引进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的,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30万元/家、20万元/家、10万元/家、3万元/家的一次性支持。

所引进企业落地后两年内,年度利润总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可按引进企业年均利润总额的5‰,给予涉税服务机构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7.大力引进头部机构。特别重大的涉税服务机构落户前海的,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给予支持。

8.支持引进行业协会。港澳涉税服务业行业协会在前海设立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落户支持。对重点引进的国家级涉税服务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签订支持合作协议给予支持。

三、深化深港澳涉税服务业合作

9.支持深港(澳)涉税服务机构创新发展。由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设立的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或由其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的,给予机构一次性经营贡献支持100万元。上述内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全国100强的,支持150万元。

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担任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每人一次性支持20万元,每家机构支持不超过3人。

10.鼓励引进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到前海执业。前海涉税服务机构聘用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且在前海全职工作的,按3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所聘用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按其在前海涉税服务机构年度薪金收入的2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述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四、建设国际化涉税服务专业队伍

11.给予涉税专业人士执业奖励。涉税专业人士近三年内获得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前海涉税服务机构注册执业连续满两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12.强化团队贡献支持。前海涉税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利润总额(或合伙人经营所得总额)不少于400万元的,按照利润总额(或合伙人经营所得总额)2%的标准给予经营团队支持,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13.推进跨境执业便利化。实施更加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士执业制度,拓宽境外涉税专业人士引进的范围。开展优秀涉税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表彰宣传活动,推动构建涉税服务职业共同体。

五、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

14.大力推动服务监管创新。建立涉税服务业“前海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并争取推广成为全国行业标准。建立“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专业化管理模式,对信用好、遵从度高的涉税服务机构提供更加便利的政务服务。鼓励研究机构开展涉税服务业行业研究、发布前海涉税服务业发展白皮书。

15.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搭建深港澳涉税服务业职业共同体交流发展平台,推动内地与港澳在税务领域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国际化和数字化专门委员会,加强行业国际化和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在国际税收业务、业务数字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16.提供综合服务保障。支持在前海设立深圳涉税服务从业人员服务中心,提供“一揽子”服务;支持举办国家级涉税服务业相关会议、论坛及涉税服务业行业展会;支持在前海建设国家级实体化涉税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基地,加强业务培训;对前海涉税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人才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按政策予以保障。

六、其他说明事项

本措施涉及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等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申报指南实施,与暂行办法中的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除第5、10条外,每家涉税服务机构每年享受本措施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本措施所支持的涉税服务机构指,向委托人提供税务代理等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获支持的涉税服务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自享受支持之日起,五年内不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合作区。

本措施所支持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指,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完成执业登记的人员。

本措施所支持的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由至少一名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共同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本措施所称“聘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前海合作区涉税服务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在前海合作区涉税服务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在不同涉税服务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本措施中全国百强涉税服务机构指,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结合会员纳税信用、依法诚信经营等因素整理发布的全国百强税务师事务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发布的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

本措施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关于支持前海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起草《关于支持前海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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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手6643

在线

11月16日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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