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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16  生效日期:2022-11-16

人社部发〔202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支援合作办、合作交流办):

促进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是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的重要支撑,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多措并举稳增长稳就业,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一)强化稳岗扶持政策。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实行“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加速落地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项目,尽快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

(二)健全稳岗服务机制。加强对农民工所在企业的用工指导,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通省或地市范围内共享用工服务,组织暂时停工企业与用工短缺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坚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同步推动稳就业、保用工,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

二、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

(三)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在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省内协作机制基础上,地理相邻、人员往来密切的省份可探索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推动区域内信息对接、培训联动,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支持,根据需要提供“点对点”劳务输出。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形成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和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单。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动员市场化服务机构参与,完善岗位收集、精准匹配、高效输出全流程服务,帮助有意愿外出的农民工再次外出。

(四)培育发展劳务品牌。着眼劳务品牌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经营服务模式等,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文化特色分类打造一批知名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推动做大做强做优,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举办劳务品牌推介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壮大更多劳务品牌。

(五)健全输出服务平台。在农民工及脱贫人口输出较多的市县、乡村和就业集中地区,合理设置就业服务站点,扩大服务供给,为农民工即时提供跨区域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有序外出务工。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劳务输出服务。对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

(六)加快发展县域特色产业。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鼓励新办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民工家门口就业。

(七)加快开发就近就业岗位。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重点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吸纳当地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为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创造条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持续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开发更多乡村基层服务管理岗位。依托县域特色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资源,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留守人员特点和需求的就业岗位。

(八)加快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组建一批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强化试点示范,挖掘典型案例,高质量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

四、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保障

(九)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允许失业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尽快实现转岗就业。优化零工服务,加大零工信息归集推介力度,建立“即时快招”服务机制,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推广“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线下服务新模式,有序组织线下招聘活动,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满足农民工求职就业需求。

(十)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有意愿外出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大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培训,鼓励支持获得技能等级证书,加快推进产训结合行动,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农业农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工提供种养殖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其它涉农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稳定收入水平,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

(十一)切实维护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对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支持有条件地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维权相关信息,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

(十二)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有就业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五、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

(十三)做好就业失业监测。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的脱贫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加强与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信息比对,定期开展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月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更新相关数据。

(十四)实施优先就业帮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加密岗位归集发布,加快劳务输出组织,推动脱贫人口愿出能出。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强化就近就业岗位推荐,通过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有序承接返乡脱贫人口。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作为认定就业帮扶车间的基本标准,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给予奖补。

(十五)强化重点地区倾斜。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大型安置区,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省内协作机制,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招聘活动,援建一批产业项目、企业实体和就业帮扶车间,确保当地脱贫人口就业规模保持稳定。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十六)加大安置保障力度。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实施安置,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残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充分考虑当地脱贫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及收入水平、岗位职责内容,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岗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对于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动态掌握就业失业情况,及时提供针对性就业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11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国办函〔202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2.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3.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河北省针对行政备案概念不明晰、设定不严格、管理不规范、实施不透明等难题,大力推动行政备案标准统一、运行规范、智能便捷,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提供了有益经验。

一、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实施分类管理

(一)全面摸底梳理,清理规范事项。深入研究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明确行政备案的基本概念、依据标准、事项范围、办理程序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备案进行全面摸底,确保事项梳理无遗漏。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定依据不充分以及此前未纳入行政备案管理的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其中,将98项设定依据不充分的事项,予以清理取消;将17项原列为其他权力类别的事项,调整规范为行政备案事项;将25项正在实施但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经过严格甄别把关后纳入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二)细化备案分类,编制备案清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河北省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共计351项),将保留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明确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根据行政备案运行实际,对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分类,共确定告知类备案事项282项、确认类备案事项41项、审查类备案事项28项。对行政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的事后告知类备案,实行即来即备;对行政机关采用公告、认定或者出具备案决定、备案号等方式,对申请人某种资格进行确定的确认类备案,简化确认程序,压减备案用时。

二、健全制度保障体系,推动行政备案规范便捷

(一)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备案运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包含行政备案概念界定、设定依据、设定标准、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为规范行政备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对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举措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除特殊规定外,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在备案前不得限制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在备案实施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开发管理系统,强化技术支撑。开发运行行政备案事项管理系统,优化完善事项审核、数据质检、统计分析、综合管理等功能。充分应用行政备案事项要素标准化成果,将相关要素信息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同时,加强审批、备案、监管等不同管理手段的智能化衔接运用,推动实现网上可办、“一网通办”。结合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全面应用,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备案信息的事项免于提交备案材料,探索推行自动备案、智能备案,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次数。

三、加强工作创新,提升行政备案管理水平

(一)探索制定行政备案地方标准。组建专门团队,起草《行政备案要素通用要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将该标准列入2022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探索对行政备案事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部门、备案类型、备案条件、备案材料等18项具体要素建立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行政备案运行。

(二)专门设置行政备案权力类别。加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的有效衔接、有机统一,在全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将行政备案增设为一类独立的权力类别,将原分散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类等权力类别中的行政备案事项剥离,汇集后单独纳入权责清单体系,实现与权责清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公布,进一步强化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规范性、权威性。

附件2

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浙江省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年度考核,组建由省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建立“问题全面收集+每周例会讨论+跟踪督促催办”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一、坚持依法编制,务求全面精准

一是厘清基本概念。明确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材料,行政机关接收报送材料备查并作为监管参考依据的行为。二是系统梳理事项。组织71个省级单位建立省市县三级会审制度,对系统条线全量事项进行梳理细化:对没有合法依据的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坚决清理纠正;对可通过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按照上述要求共清理96项备案事项。对虽有合法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事项,提出修法建议26条。三是编制事项清单。经过合法性审核、工作专班审核补正、公开征求意见、专家专题论证、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比对等程序,“三上三下”反复沟通核校,编制形成《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包含339项事项。

二、坚持科学管理,务求规范严谨

一是完善事项基本要素。组织省市主管部门细化行政备案事项颗粒度,按照办事情形拆分主项,共形成子项541项。逐个事项分析论证,梳理行政备案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规范事项主项和子项名称,按照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原则,调整事项名称69个。二是规范备案指南和流程。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省级主管部门逐项制定完善办事指南,统一行政备案事项主项和子项名称、适用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申报表单、示范文本等实施要素;组织行政备案实施机关补充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服务性信息。同时,按照“填报→提交→接收(形式审查)→补正(形式审查)→完成备案”的流程要求,规范简化办事环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规范清单外事项名称。按照清单之外无备案事项的原则,对含有“备案”、“报备”等字样的74项非行政备案事项名称进行调整规范。

三、坚持有序推进,务求落地见效

一是稳妥做好改革过渡期准备。要求行政备案事项统一进驻全省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设置合理的线上线下办事过渡期,稳步迭代升级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及时完成业务流程配置,确保市场主体对事项前后变化无感、办理体验更优。二是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行政备案评估清理,根据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对行政备案事项、实施要素及办事指南等进行动态更新,确保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三是加强备案监管协同。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逐项确定行政备案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要求,强化重点领域监管举措,坚决杜绝以备案代替监管、不备案就不监管等问题。

四、坚持数字赋能,务求便捷高效

一是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建立行政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将清单内事项纳入系统管理,推动全部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可办。二是推进即办、智能办。优化改造业务办理系统,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217项事项实现即办;16项企业和群众高频办理的事项推行智能备案,做到申报零材料、填报零字段、核对零人工、回执零上门、存档零纸质,实现行政备案“智能秒办”、“无感智办”。三是推进智慧监管。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加强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协同联动,有力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附件3

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

湖北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邀请行政法学、标准化等领域专家和政务服务一线人员组成业务咨询组,先后12次组织试点地区和部门召开业务培训会、工作推进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业务规范,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深入调研摸底,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一是全面梳理摸底。工作专班全面细致梳理相关设定依据,形成包含1256项行政备案事项的基础清单。二是逐项对接确认。在基础清单的基础上逐部门上门对接,对国家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逐项确认,对省、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经过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后,清理取消部分事项。三是集中审核把关。组织相关省级部门和市州召开全省行政备案事项集中审核会,对没有合法依据的112项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对可以通过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实现管理目的的42项事项不再实施备案管理;对属于上下级或者同级行政机关之间备案的289项事项,作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办理。最终确定全省行政备案事项400项。

二、加强建章立制,严格规范行政备案实施

一是理清基本概念。出台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报送或者申请的相关材料,经审核予以存档备查的行为,并将行政备案分为信息收集型和条件/标准审查型两种类型,分别明确不同的设定依据和管理规范。二是明确设定和改革要求。拟设定行政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关起草说明中进行论证说明,并定期评估清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强化清单管理。明确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动态调整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

三、制定标准规范,推进行政备案标准化办理

研究制定《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标准化导则》、《行政备案事项编码规则》、《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对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总体原则、范围界定、责任与权限、流程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监督与评价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行政备案事项基本目录编码规则、实施清单编码规则、业务办理项编码规则和事项编码维护的原则和方法;细化对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渠道、承诺办理时限等61项实施要素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组织主管部门逐项明确行政备案实施要素并汇总公布,大幅提高行政备案标准化水平,着力推进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强化利企便民,提升行政备案便利化水平

一是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目前已实现329项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可办。二是有序推进异地可办。推进高频事项跨域通办,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已实现41项行政备案事项在武汉、襄阳和“宜荆荆”三大都市圈区域通办,正在推进12项行政备案事项全省通办。三是深入推进移动端办理。将覆盖范围广的行政备案事项向政务服务移动端APP“鄂汇办”延伸,已实现367项行政备案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四是扎实推进自助办理。推动自助终端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24小时自助服务区,并向银行、工业园区、商业楼宇等场所延伸,推动“就近办、自助办、随时办”,已实现259项行政备案事项可自助办理。五是探索推进免证办。推进高频证照免提交、高频事项免证办,已实现51种高频电子证照免提交、253项行政备案事项免证办。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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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