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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双峰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双峰县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8  生效日期:2022-11-18

阅读量:366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双峰县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双峰县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切实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doc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tmp.rar

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tmp.rar

4.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xls

5.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

6.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rar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rar

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xls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双峰县税务局

2022年11月18日

双峰县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推行柔性执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柔性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柔性执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方法,注重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查处为辅的执法工作方法。

推行柔性执法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是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创新实践。我局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柔性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柔性执法理念深入人心,柔性执法方式落地生根。

(二)准确把握实施柔性执法的适用原则

在坚持合法、合理、严格程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预防和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纳税人(缴费人)守法诚信经营。我局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程度、改正情况等因素,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讲、辅导的情况下,予以提醒、劝告、告诫等行政指导。

(三)精准识别实施柔性执法的适用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涉税违法行为相对人分别予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二、主要举措

(一)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时,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扰企。要全面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二)制定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简称“两个清单”)。制定柔性执法事项清单,应广泛征求意见,细化清单事项,并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上级管理部门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可直接适用。县局的减免责清单根据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减免责清单汇编制定,做到裁量标准一致、同类事项同等处理。

(三)建立健全柔性执法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柔性执法要求,探索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要完善业务培训机制,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柔性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柔性执法不走样、不变形、有实效。要建立与“两个清单”相配套的政策文件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调整相关内容。要健全税务执法评估纠错机制,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前应当预先评估执法措施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及时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

(四)全面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要将柔性执法贯穿于税务执法全过程,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推进柔性执法落地见效。要灵活运用指导、告诫、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提高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推行“管教结合”新模式,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要积极适用“两个清单”,严防以罚代管。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税务总局、省局发布的“首违不罚”、《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照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要素,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本部门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联系实际分类、分项细化,进一步完善裁量基准。要公开裁量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公众对照自身违法行为即可得知量罚尺度,确保执法透明和可预期。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强行政执法协作

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形成协调会商机制,共同解决税务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推行涉税单位“无风险不打扰”、“非必要不入户”、“综合查一次”等制度,严格控制涉税企业检查频率和次数。

(七)强化税务执法监督效能

县局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税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加强对涉税企业纳税申报的监督检查,强化检查结果的运用,定期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明确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柔性执法“两个清单”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柔性执法“两个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纳税人(缴费人)有“两个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纳税人(缴费人)有“两个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材料中应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与依据,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实施柔性执法关系到我县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影响深远。我局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贯彻落实。

(二)依法规范实施。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内部审核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遵守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做出执法决定。要注重统筹衔接,把推进实施柔性执法工作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县局法制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实施柔性执法工作的宣传,结合税务执法实践,准确理解“两个清单”等柔性执法方式的适用情形,做好宣传报道,提高个体工商户、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柔性执法的认同度,把柔性执法工作宣传好、引导好、推动好,切实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

(四)及时总结提升。要及时总结实施柔性执法工作过程中 的经验做法,收集典型案例,注重总结提升,切实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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