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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生效日期:2022-11-21

阅读量:312 次      来源: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川注协〔2022〕12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行业党建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新修订的《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经协会五届十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docx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1月21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按综合评价得分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同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应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评价及分类结果、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并自愿选择参加百家排名: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 未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 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 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党群建设、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8个指标,包括:

(一) 收入。指省注协按统一标准认定的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二) 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 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比率。指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与全部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

(四) 参政议政。指注册会计师担任现届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

(五) 党群组织建设。指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党、团组织情况;以及党组织是否为党建工作联系点或示范点情况。

(六) 行业贡献。指注册会计师担任行业职务,上一年度履行行业责任等情况。

(七) 受表彰奖励。指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受到各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情况。

(八) 处理处罚。指上一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受到的党纪处分。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依据第七条8个指标计算评分,总分共计1000分,其中:

(一) 收入指标,权重50%,满分500分。

收入指标采用分档累进计算分值。

(二)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4%,满分40分。

计算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在平均值以上的,得满分;在平均值以下的,得分递减。

(三) 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比率指标,权重4%,满分40分。

计算全省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数量占全省注册会计师数量比率,事务所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比率在该比率以上,得满分;在该比率以下,得分递减。

(四) 参政议政指标,权重2%,满分20分。

注册会计师担任现届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两代表一委员)的,每人得8分;担任现届省级两代表一委员的,每人得6分;担任现届市州级两代表一委员的,每人得4分;担任现届市州级以下两代表一委员的,每人得2分(同一人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本项得分最高20分。

(五) 党群组织建设指标,权重4%,满分40分。

设立了事务所党组织且归口行业党委管理的,得20分(属于联合党支部的,每家事务所各得5分),完成“党建入章”的,得10分;设立了团组织的,得5分。其中,事务所是省行业党委以上(含省行业党委)党组织或单位的党建工作示范点或联系点的,得5分。

(六) 行业贡献指标,权重4%,满分40分。

1.担任行业职务指标得分(15分):注册会计师担任中注协理事、监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国际会计组织委员(成员)的,每人得3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每人得2分;担任省注协理事或专门委员会委员每人得1分(同一人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

2.履行行业责任指标得分(15分):注册会计师以专家身份参加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或参加中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继续教育培训授课及其他专家论证评审工作的,每人次得3分。参加财政厅、省行业党委和省注协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的,每人次得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

3.发表各类专业文章、完成行业研究课题指标得分(5分):各类专业文章发表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得2分;发表在其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得0.5分;发表在《四川注册会计师》,得0.2分。上一年度完成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课题任务人员的事务所,课题负责人共得1分,主要参加人每人得0.2分(每个课题加分不超过5人)。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4.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指标得分(5分):事务所参加行业党委或省注协统一组织的行业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每次得1分;参加其他公益慈善活动,每次得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七) 受表彰奖励指标,权重2%,满分20分。

1.事务所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得3分;事务所受到财政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全国行业表彰的,得2分;事务所受到省行业党委、省注协、省行业团委表彰的,得1分(因同一事项获得表彰,按最高分值计算)。

2.注册会计师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得2分;注册会计师受到财政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全国行业表彰的,得1分,注册会计师受到省行业党委、省注协、省行业团委表彰的,得0.5分(因同一事项获得表彰,按最高分值计算)。

3.获得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一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1分,根据科研成果参与人数均摊至参与者所在事务所(课题不超过5人,论文、专著不超过2人)。

(八) 处理处罚指标,权重30%,满分300分。

按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理处罚的类型扣除相应分值。

1.事务所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被作出改组或解散的,扣100分;事务所党组织违反党纪被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的,扣50分。注册会计师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每一人次扣100分;注册会计师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每一人次扣80分;注册会计师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的,每一人次扣50分。

2.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公开谴责惩戒的,一次扣100分;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行政处罚和行业通报批评惩戒的,一次扣80分;受到行业训诫惩戒的,一次扣50分。

3.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100分;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每人次扣80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每人次扣30分(注师因同一事项受到上述惩处的,按最高扣分值算,不累加)。

4.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言行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省注协秘书处审议,给予事务所扣分,扣分值另行确定。

注册会计师受处理处罚后转所的,在转入事务所按相关规定减分。

第九条  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评价流程及分类

第十条  综合评价及分类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省注协审核、省注协计算排名结果、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百家排名信息正式发布、事务所分类信息发布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任职资格检查公告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事务所上报信息,对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依据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信息。

第十三条  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事务所分为五类,分为AAAAA(前50名)、AAAA(51-100名)、AAA(101-200名)、AA(201-300名)和A(300名以后),并将事务所分类结果进行公示和正式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省注协发布的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事务所当年任职资格检查公告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二) 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公告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上年度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川注协〔2021〕10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docx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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