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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27  生效日期:2022-11-27

阅读量:732 次      来源: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12月5日前将意见直接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邮箱:hexielaodongguanxi@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7日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推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工资总额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是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

工资内外收入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福利等项目。

第三条对省、市(地)、县(区)所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我省各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高效廉洁和分级监管的原则。统筹考虑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功能定位等因素,坚持发现问题、整改预防、正风肃纪相结合,确保国有企业工资改革政策不折不扣落地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成立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监管工作组”),开发建设全省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系统平台,负责所辖地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调查处理企业工资分配存在的违规行为,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移送或反映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各级财政部门依职能参与监管政策制定和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必要经费,保障开展专项审计、综合检查和重点核查等工作需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企业配合检查,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违规问题整改。按要求定期向同级监管工作组报送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同步在全省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系统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监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监督管理事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范围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水平和发放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情况,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分类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等相关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领取津补贴、奖励、福利性待遇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履职待遇等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薪酬列支情况;

(七)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披露情况;

(八)离任企业负责人领取薪酬情况;

(九)企业负责人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十)其他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事项。

对组织任命管理企业负责人和非组织任命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应适用的政策开展。

第七条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监督管理事项包括:

(一)企业纳入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范围情况;

(二)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调控政策和要求执行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工民主管理决策程序制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福利管理等制度情况;

(四)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清算、计提和发放,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等相关情况;

(五)津补贴、奖金、福利等管理情况;

(六)工资总额信息披露情况;

(七)工资内外收入列支情况;

(八)工资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九)其他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企业自查、综合检查、重点核查等方式进行。各级监管工作组应根据本地区实际,于每年2月底确定本年度国有企业工资监管工作计划并逐级上报。内容包括拟开展企业自查的数量及比例、综合检查重点领域、对象等情况。

第九条企业自查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在每年2月底确定本年度开展自查企业名单并报同级监管工作组。

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事项逐一开展自查,并在自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汇总所监管企业自查报告,定期报送同级监管工作组。

第十条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重点及工作安排由各级监管工作组研究确定。对于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已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的,可不作为当年被检查对象。对于企业连续三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任何违规问题的,在3年内可免于综合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核查由各级监管工作组围绕下列事项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报告、备案报告、信息披露等中发现可能存在违规问题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或其他部门和机构移送或反映企业存在工资分配违规问题的;

(三)企业职工、社会公众和媒体举报或反映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

(四)监督管理中查处的违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监管工作组原则上由承担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第三方专业审计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和其他企业薪酬管理人员参与检查工作。与被检查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各级监管工作组在开展综合检查和重点核查前,应提前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做好准备,组织被检查企业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被检查企业应按照监管工作组要求,采取在本企业公示栏张贴公告、内网发布通知等方式,公布被检查事项名称、检查纪律要求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信息,提供监督检查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专人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被检查企业应按要求准备与监督检查内容相关的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作出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报告;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核准)或备案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确定和清算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

(三)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和台账;

(四)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五)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巡视巡察、审计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

(七)企业工资福利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关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开展综合检查和重点核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被检查企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制度、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福利台账、会计凭证等相关材料和数据;

(四)对所属或相关企业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或调查;

(五)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六条各级监管工作组在综合检查和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事实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听取意见,确认有关事实。必要时可与企业所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沟通核实有关情况。

被检查企业对监管工作组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主动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各级监管工作组在综合检查和重点核查结束后,应根据认定事实和问题形成处理意见书,载明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认定事实、政策规定、处理意见、整改时限和相关要求等内容。处理意见书应下达给被检查企业、抄送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并抄送同级组织、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十八条被检查企业应在收到处理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送监管工作组,同时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结合企业实际加强指导。被检查企业对照处理意见书中列出的违规问题逐项提出整改措施,于2个月内完成违规问题整改,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整改时限的,经监管工作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2个月。

第十九条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管辖权限,督促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其至少三年内不得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监管工作组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和信息数据库,将每年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视情况向相关部门和有关国有企业通报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并报送上一级监管工作组。省级监管工作组不定期对各地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重点查阅监管工作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工资总额管理,未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范围的,以及违规实行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的,应责令企业改正,违规或超标准领取部分薪酬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离任、退休的企业负责人,违规领取薪酬以及津补贴、奖励、福利性待遇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履职待遇的,应责令企业改正,违规或超标准领取部分薪酬予以追回,并按照违规所得等量给予经济处罚,最高不超过违规问题发生当年的本人绩效年薪。对于企业负责人在处理意见书下达前主动退回违规所得的,可视情免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责令企业改正,违规核定或超发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违规超发部分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予以扣回。对违规超发金额过大,难以一次性扣回的,经监管工作组同意可在3年内逐年扣回。

(一)违反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计提、发放工资总额的;

(二)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

(三)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或备案工资总额计提、发放工资总额的;

(四)其他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对于国有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应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经济处罚。

(一)对违规核定或超发部分超过应发工资总额5%但未超过10%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不超过本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违规核定或超发部分超过当年应发工资总额10%以上的,按违规核定或超发占应发工资总额比例扣减绩效年薪。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违规问题发生年度任职满全年的,以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的绩效年薪作为扣减计算基数;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经济处罚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的绩效年薪作为扣减计算基数。根据经济处罚扣减的薪酬可以追索扣回,也可以在尚未兑现的税前薪酬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对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的,应责令企业改正。建立完善有关工资内外收入管理制度,规范工资内外收入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管理和考核制度,以及内部分配和福利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内容违规的;

(二)违规向企业负责人提前发放薪酬的;

(三)违规发放福利待遇或承担应由职工个人支付费用的;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信息并未按规定披露和落实厂务公开要求的;

(五)违规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管理的;

(六)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清算等程序和时间等不合规的;

(七)工资性支出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工资福利项目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未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实施情况的;

(九)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工资福利收入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十)其他违反工资分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前款第七项工资性支出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按规定纳入后工资总额超提超发的,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作为推动落实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对违规情形中的相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扣减薪酬等处理;依规依纪依法应给予纪律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的,应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被检查企业拒不配合甚至阻扰监督管理工作、拒不整改违规问题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人员约谈企业负责人,视情形向同级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部门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授意、指使、纵容、强令、包庇下属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可以采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所得、经济处罚、约谈、通报和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六项措施,从重或加重处理。

对同一违规问题的处理,可以并用多种处理措施。对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同一责任人出现多个违规问题给予经济处罚的,按照处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纪检监察、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等部门或机构已就工资内外收入违规问题给予了经济处罚且企业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同一违规问题不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级监管工作组成员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对于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或者泄露检查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依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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