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生效日期:2022-11-21
为进一步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贵州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12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联系人: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张方钟;
电话:0851-86892623;
邮箱:2875244916@qq.com。
附件:
1.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征求意见稿);
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附件1: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征求意见稿).xlsx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贵州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此《办法》。
二、对《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的说明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25条。
(一)关于适用对象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
(二)关于管理方式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主管全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市及市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关于评价方式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以积分方式对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按照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采取加分和减分方式累积。并明确税务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所辖地区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办税人员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关于信用积分机制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7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按照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对采集的信用信息量化计分,生成信用分值,按月动态调整。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配套制定了《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内容、积分规则、指标分值等进行了明确,并按照办税人员对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的责任轻重赋予适用对象(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不同的指标分值。同时,《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试行)(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职业资格、办税行为习惯等加分纳税缴费信用指标,引导办税人员通过主动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推动相关涉税费工作等方式提高信用分值。
(五)关于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复核和修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秩序,切实保护办税人员权益,《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明确办税人员对税务机关采集的信用信息或对其信用积分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信用信息采集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复核。同时,鼓励办税人员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明确办税人员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税费款缴纳、资料备案等《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规定的失信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12个月内,书面向采集信用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信息修复。
(六)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积分的办税人员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纳税缴费信用积分在80分以上的办税人员给予包括提供办理涉税费事宜“绿色通道”、针对性的税收宣传咨询辅导服务、享受“银税互动”金融信贷服务等激励措施。对于纳税缴费信用积分在40分以下的办税人员给予包括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对其所在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频次、不能享受“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制”等其他惩戒措施。对办税人员的奖惩措施主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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