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4  生效日期:2022-11-24
各参保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481号)转发你们,请及时学习,按要求贯彻落实。
详见附件
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24日
陕人社函〔2022〕4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陕人社函〔2022〕4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5、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重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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