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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4  生效日期:2022-11-24

阅读量:285 次      来源: 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各参保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481号)转发你们,请及时学习,按要求贯彻落实。

详见附件

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24日

陕人社函〔2022〕4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陕人社函〔2022〕4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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