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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生效日期:2022-12-08

阅读量:372 次      来源: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22〕8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要求,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27号)、《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

1. 共享平台。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为涉税费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持和数据规范指导,帮助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涉税费数据共享事宜。

2. 共享原则。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基于履职需要,依法对涉及税费征管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使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涉税费信息时,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涉税费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3. 共享内容。涉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规对目录进行补充,目录内容应明确涉税费信息的名称、共享方式、交换频次、来源单位等标准格式。涉税费信息共享目录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4. 共享方式。涉税费信息共享方式主要包括实时共享、按需提供和定期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服务过程中提供实时信息查询,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按需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有关信息,在税务机关日常征管过程中定期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相关信息。

5. 信息使用。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完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机制,提高涉税费共享数据增值应用效率,加强税务监管,防止税费流失。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热点和经济情况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并向当地政府报送经济分析报告,为常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提升税费服务协同水平

1. 税费服务融入政务服务“一厅通办”。税费服务全面进驻各级政务中心、便民中心,推进社保缴费业务和人社、医保经办业务“一厅联办”,实现税费服务机构办税缴费功能整合,一体承担相关税费服务职责。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税务机关提供办税缴费服务所需场地、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

2.  12366纳税服务热线融入12345便民热线。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深度融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逐步实行双号接听,提供7×24小时人工接听服务,受理办理联动,提升服务效率、服务水平。

3. 跨部门业务集成。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对跨部门业务关联密切的事项提供集成式服务,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并税费资料,压减办理时间,助力市场主体创业发展。

4. 街道税费服务保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服务保障工作,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为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管理服务、诉求收集响应、税费政策宣传、争议处理化解、信息采集等提供保障。

5. 其他服务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税务机关需要开展专题或专项税法宣传时,提供支持和帮助,为税费征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税务机关依法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公示信息时,相关单位应当以协助。

(三)强化税收执法协同

1. 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全市存量房价格观察点,对影响存量房价格的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和情况汇总,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按季提出调整标准房基准价格意见,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审核认定;在税务机关提请存量房个案评估及价格争议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在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或者发现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在税费优惠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难以确定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2. 科技部门协助。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等优惠的研发异议项目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或者发现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在税费优惠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难以确定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公安机关协助。应当依税务机关的提请,在职权范围内对税收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制止散布谣言、寻衅滋事或暴力行为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对依法应当提供而不能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联合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骗取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4. 民政部门协助。在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或者发现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告知税务机关;在税费优惠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难以确定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5. 财政部门协助。建立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确保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应当及时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预算级次、入库比例及对应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应当做好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协助。两部门应当联合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落实政策口径等措施;在社保费征缴制度建设、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予以协助;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及税务机关健全完善社会保险费四方对账机制,建设四方对账平台,强化社会保险费财力监督和内部控制,实现社会保险费资金有效监管和及时、准确对账,确保社会保险费运行安全;联合税务机关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争议的联合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秩序。

7.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完税证明的,依法要求其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税务机关依法提出对建筑用途申请认定时,及时出具认定意见;在税务机关查封不动产时,应当协助执行;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占用税“先税后证”制度,查验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规范占用耕地文书下发,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意见;在税务机关依法提出对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涉税情形认定申请时,及时出具认定意见;在税务机关对林木等再种植是否符合林业优惠条件难以确定时,出具确认意见;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土地闲置费等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

8. 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委托专业机构对税务机关不能判断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提请事项,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及时出具复核意见;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依法开展后续管理存异议的转请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的,及时出具复核意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识别、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做好排污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会同计量行政部门加强对排污检测数据的监督管理,配合税务机关开展检查,共同打击生态环境相关涉税违法行为。

9. 人防部门协助。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等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

10. 水利部门协助。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

11. 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在税务机关对林业外等再种植是否符合农牧渔业优惠条件难以确定时,出具确认意见。

12. 商务部门协助。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税务机关提供港澳台资企业投资情况,会同台办等部门推进联合服务。

13. 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助。在税务机关依法提出对纳税人不可抗力等情形认定申请时,及时出具认定意见。

14. 审计等监督部门协助。审计等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涉费问题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15.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对申请办理一般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缴费人,应当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清税、清费等相关税费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的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依法不予办理;在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对应当提供而不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告知申请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宜。

16. 政府群众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政府群众权益保护部门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下,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服务投诉、执法投诉、信访舆情管控等方面的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17.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协助。税务机关依法需要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保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开设情况、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人民银行应当积极督促有关机构配合,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银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金融机构核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和出口退(免)税情况的监管;银保监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 大数据管理部门协助。在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核查工作中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参保人员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19. 工会部门协助。应当及时做好工会经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20. 残联部门协助。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前及时做好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年审数据传递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

21. 金融机构协助。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或者划拨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2. 社保欠费追征协助。在政府主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对欠费重点户实施动态监控,各相关部门对社保欠费联防联控综合施策,在拆迁补偿等过程中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欠费追征工作。

23. 其他税收执法协助。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等执法过程中,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协助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必要协助。

(四)完善税收信用体系

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作为考量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落实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关于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税收守信联合激励和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各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成效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1. 税收守信联合激励。税务机关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税务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告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扶持类政策中优先予以考虑;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各级政府部门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和支持各银行机构将企业纳税信用信息作为授信的条件之一,对诚信纳税、信用良好、管理先进、行业领先的市场主体,在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予以优惠支持。

2. 税收失信联合惩戒。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规定,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税收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融入政府信用体系,联合实施失信惩戒,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健全社会协同征管体系

1. 城乡居民社保费网格化服务管理。各街道、村组(社区)及相关部门与属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的要求,以社会治理综合网格为单元,构建社会保险费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联合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中涉及的信息核验、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缴费服务、基金征缴、舆情应对、矛盾化解等工作,并将工作成效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核。

2. 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协同征管。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行政部门管控,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规范征管”的税收征管模式。健全完善全市建筑、安装、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工程款支付等环节的税费协同共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3. 社会组织协作。各级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税费公共服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收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息,发挥税务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提供税费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组织要与税务机关加强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市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税费征管保障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协同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的,承接其职能的部门承继相应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二)狠抓任务落实

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协调机制,确保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顺畅开展。税务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税收执法更精确、税费服务更精细、税务监管更精准、税收共治更精诚;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意识、协作配合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形成税费协同共治工作合力,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持。

(三)严格目标考核

加大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考核力度,对负有税费征管保障职责和义务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目标考核方案,定期通报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推动我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走深走实。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州市政务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

常州市政务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docx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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