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6  生效日期:2022-12-16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予以废止,税务系统仅保留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特此公告。
附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认真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税务系统仅保留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予以废止。
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