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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9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25  生效日期:2022-12-25

阅读量:49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现就阎伟宁委员提出的“关于逐步共同富裕相关制度设计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2022年,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五、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七、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八、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十、缓缴社保费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

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十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目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为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下一步,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我局将继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强化政策宣传辅导,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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