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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7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6-02  生效日期:2022-06-02

阅读量:29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皖税函〔2022〕124号

您提出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简称48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内)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到2023年底。

关于您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1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建议。该建议涉及《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简称77号文)关于金融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上述两项规定相比,在政策设计初衷和具体内容上都存在不同。一是融资对象不同。48号文主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业金融发展,对农户发放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77号文规定是对农户以外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展贷款业务的优惠。二是单位性质不同。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等单位。三是贷款限额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贷款限额在10万元以内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贷款限额分为100万元和1000万元以内两个档次,其中“两增两控”名单内银行限额为1000万元,其他限额为100万元。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和金融机构在承担不同的资金融通职能时,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体现了财税优惠政策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既注重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又防止融资过度集中和优惠政策重叠。对确保融资的合理分配,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并无税收立法权限,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争取更加优惠、公平、规范的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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