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08  生效日期:2023-01-08

阅读量:61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chxwsk@dg.gov.cn

2.信件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编:523000)

3.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7日(共30天)。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8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于2022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为保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日常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延续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有关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不动产出租)的缴纳期限一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重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3、江西省律师协会严正声明

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5、科创型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