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09  生效日期:2023-01-09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市税务局在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以上要求,我市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2%。
三、公告施行时间及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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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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