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12  生效日期:2023-01-12
鲁人社字〔2022〕16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四、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五、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个人账户管理处)
鲁人社字〔2022〕164号.doc
鲁人社字〔2022〕16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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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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