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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6  生效日期:2022-12-26

阅读量:417 次      来源: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琼建管〔2022〕4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完善企业业绩生成机制,动态归集行业信息,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合同信息归集

(一)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实施合同信息归集管理。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建未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实施。

(二)归集主体。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包企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是合同信息归集主体。相应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建立诚信档案手册后,方可作为归集主体进行项目合同归集。

(三)归集的合同类型。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检测合同、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装配式部品部件买卖合同、招标代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等。

(四)归集的合同信息要素。包括合同类型、工程基本信息、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合同工期、合同标的额、结算和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计划、工程担保等。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还包括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信息。

(五)归集方式

合同信息归集实行在线归集(保密工程除外),由归集主体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合同信息归集系统子模块录入。

二、健全企业和个人业绩生成机制

本通知实施后,我省纳入合同信息归集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其勘察业绩、设计业绩、监理业绩、施工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均以合同归集的信息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认定的重要依据。合同履行完毕并完成合同信息归集的工程项目,方可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认定。

三、推进合同信息的共享应用

归集的各类合同信息将及时推送到相关系统,形成与信用管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过程资料管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工程检测报告出具等环节的共享比对机制。

(一)在开展建设单位和勘察企业、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时,将以合同归集的信息作为企业和人员建筑市场信用评分的依据之一。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申请等审批、服务事项时,所填报的信息直接共享归集到“监管服务平台”,在办理施工许可变更时,“监管服务平台”所归集的合同变更和解除信息直接反馈至审批系统,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提交,提高办事效率。

(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需在合同信息归集时完成,作为人员配备和在岗考勤的依据;施工现场工人进场登记,需先完成劳务合同信息归集;有专业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需先完成专业合同信息归集,否则系统将自动限制相关事项办理。

(四)因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而撤销施工许可前,需先在“监管服务平台”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解除的信息归集。

四、实施项目进度和产值信息归集

具有纳统建筑业产值义务的施工企业应于次月10日前将当月形象进度和产值完成情况等项目进展情况录入“监管服务平台”,监理单位次月12日前,在完成当月监理项目评价报告的同时,对施工企业录入的当月项目进展情况予以确认。施工企业归集的产值数据应与上报统计部门的产值数据一致。

对按时、准确录入形象进度和产值的施工企业,及时确认项目进展情况、完成项目评价报告的监理单位,根据《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将按“定期系统填报生产经营数据”行为获得相应信用基本分;对未按上述要求完成的,“监管服务平台”将予以提醒,限期整改。超期仍未准确录入的,“监管服务平台”按照相应扣分标准自动扣减企业信用分。

五、工作要求

(一)合同签订或者合同发生变更、解除,归集主体应按时限要求及时登录“监管服务平台”或督促录入负责单位进行合同信息归集,不断提升契约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二)各级住建部门加强合同信息归集的监督管理,对归集主体未按时归集合同信息,违反承诺虚假填报合同信息,或被发现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拒不整改的,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纳入信用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各级住建部门加强合同信息在监管和服务过程中的应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要比对归集的合同信息与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现场的一致性,检查质量安全标准落实情况及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履职情况等。督促建设工程企业切实履行合同,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监管,保障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合同信息归集的有关要求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的有关要求

有关工程建设企业应根据《民法典》以及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资质资格等工程建设相应的法律法规签订真实、准确、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同。

一、合同信息归集主体

合同信息归集主体应对归集的合同信息承担主体责任,对归集合同信息真实性负责。具体合同信息归集负责单位为:

1.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归集;

2.监理合同由监理单位负责归集;

3.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联合体承揽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归集;

4.专业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负责归集;

5.劳务分包合同的归集由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归集。专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分包的,其劳务分包合同由专业分包单位报总承包单位确认后,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归集;

6.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归集;

7.装配式部品部件买卖合同由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负责归集;

8.工程检测合同由工程检测机构负责归集;

9.招标代理合同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归集;

10.造价咨询合同由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归集;

11.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归集。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由联合体承揽的,由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负责归集。

二、合同信息归集的时间节点

 1.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在办理图纸审查或图纸交付前完成;

 2.监理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工程总

承包合同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后,办理实名制登记前完成合同信息归集;

3.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

前完成合同信息归集;

4.预拌混凝土、装配式部品部件买卖合同应在交货检验前完

成合同信息归集;

5.工程检测合同应在开展检测试验前完成合同信息归集;

6.招标代理合同应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前完成合同信息归

集;

7.造价咨询合同应在提交成果文件前完成合同信息归集;

8.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咨询工作实施前完

成合同信息归集。

9.合同发生变更、解除的,应在补充协议(合同)、合同解除

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登录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归集。

三、限制录入的情况

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系统将提示无法录入合同信息:

1.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工程建设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2.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其它在建工程(同一立项工程相邻

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且工程规模不超过其执业范围的除外)

四、项目进度和产值归集信息

1.项目形象进度;

2.项目本月完成产值、项目本年度累计完成产值、项目开工以来累计完成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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