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关于北京市2023年度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3-01-17  生效日期:2023-01-17

阅读量:344 次      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     

1.2023年度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全部采取无纸化方式。

2.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关于中级职称的提示:

(1)根据2023年度财政部文件中规定,除会计师以外的其他中级职称不能报考会计高级职称;

(2)根据北京人社局2019(87)号文件规定,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也可以参加报名考试。

3.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消,所以报名时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2023年度审核方式采取前期线上审核的形式,需要审核的人员为“首次”报考人员。

5.如何辨别“首次”和“非首次”。

注册完成后不能直接交费的人员即为“首次”;

注册完成后可以直接交费的人员即为“非首次”。

6.考试时间:2023年5月13日8:30—12:00;

考试地点:因全市统一试着考场,部分考生可能存在跨区考试情况,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7.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规定,评审时需要继续教育记录,因此在2023年度报名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时需要出具个人继续教育记录(2021年和2022年两年的继续教育)。2021年、2022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请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相关问题咨询电话:55592327。

8.国外毕业证书需要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

9.毕业证书丢失:

(1)国内取得学历的需出具人事档案中与学历相对应的《学籍登记表》原件,出具复印件的需要人事档案部门加盖公章;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丢失的的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重新出具认证书。

10.生僻字用两个半角下划线表示。

11.考试合格后请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自行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

12.报考人员在填写报名信息时,邮箱作为必填项。

13.其他事项请仔细阅读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内容。

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事务中心

2023年1月1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专家提示第38号一验资业务若干关注事项

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点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6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