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31  生效日期:2023-01-31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2023年3月2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电子邮箱:mzswcxk@meizhou.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的缴纳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该文件执行有效期5年。为规范税务执法,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纳期限进行统一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值计征),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三、《公告》的施行的时间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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