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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

发布日期:2022-10-10  生效日期:2022-10-10

阅读量:270 次      来源: 河北税务局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城镇垃圾处理费

规划区内常住人口(含居民、村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在册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交纳;

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每月0.3元,由校方交纳;

宾馆、旅店、酒店、医院(不含医疗垃级)按在册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每床(桌)每月2元,经营者支付;

餐饮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每摊位每月20元;

休闲娱乐、商业零售、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按营业面积收取,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0 元;营业面积 50-100 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30元;营业面积100-500 平方米以下的(含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25元;营业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20元;

营运业:规划区内车站候车室每平方米每月0.40元,停车场每平方米年月0.20元,出租小型客车每辆每月3元,大中型客、货车每辆每月5元;

农贸、菜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每推位每月10元;

企业垃圾处理费待物价部门核定后征收,其他未列入征收范围的,视产生垃圾行为方式及垃圾特征,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执行。

税务部门

以住建部门传递至税务机关的金额为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设区的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费人根据住建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令第157号、发改价格〔2009〕1729号、国发〔2011〕9号、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税务部门

以残联传递至税务机关的金额为依据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

残联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税务部门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财税字〔1986〕120号,财综〔2010〕54号,国办发〔2011〕45号,冀保安居办〔2014〕26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冀财税〔2019〕6号,财税〔2019〕21号,冀财税〔2019〕23号,财税〔2019〕22号,冀
  财税〔2019〕22号,冀财税〔2022〕9号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税务部门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

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财税字〔1986〕120号,财综〔2010〕54号,国办发〔2011〕45号,冀保安居办〔2014〕26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冀财税〔2019〕6号,财税〔2019〕21号,冀财税〔2019〕23号,财税〔2019〕22号,冀
  财税〔2019〕22号,冀财税〔2022〕9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税务部门

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范围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费方法。土地出让金为总成交价款,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2)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费方法。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自然资源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自然资源部门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后,经规定的程序后,以议定的成交价格为应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土地使用权的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3)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计费方法。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规自委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税务部门

以自然资源部门传递至税务机关的金额为依据

(1)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3)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所有人。包括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

自然资源部门传递费源信息,税务征收;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财综〔2009〕74号、财综〔2015〕83号、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发〔2008〕86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计费方法。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税务部门

以水利部门传递至税务机关的金额为依据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被植貌,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在本省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根据水利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税务部门

以人防部门传递至税务部门的金额为依据

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计价格〔2000〕474号,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07〕57号、财税函〔2014〕243号、财综〔2014〕77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冀财非税〔2004〕2号、冀政办函〔2013〕82号、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排污权出让收入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和有效期:二氧化硫7500元/吨、氮氧化物9000元/吨、化学需氧量6000元/吨、氨氮12000元/吨。有效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税务部门

以生态环境部门传递至税务机关的金额为依据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通过定额出让或公开拍卖等方式取得排污权的单位。

缴费人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核定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办发〔2014〕38号、财税〔2015〕61号,财税〔2020〕58号,冀政办〔2015〕33号、冀发改公价〔2020〕1847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1)探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采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察年度至第三个勘察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察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3)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税务部门

以自然资源部门传递至税务机关的金额为依据

河北省矿业权占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1)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2)采矿权使用费。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3)矿业权出让收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自然资源部门传递费源信息,税务征收;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财综字〔1999〕74号、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冀政字〔2018〕62号、冀财规〔2018〕28号、财建〔2003〕530号、冀财建〔2004〕151号

监督举报电话:12366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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