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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298号(财税金融类2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1-12  生效日期:2023-01-12

阅读量:241 次      来源: 财政部     

财税函〔2022〕80号

史领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制度设计,尽快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我国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民生支出领域,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体现了对居民家庭差异性支出的政策照顾,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合理。

今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署,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以兼顾家庭整体收入和支出状况。自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可通过手机个税APP填报并享受该项扣除。纳税人的子女越多,总的扣除额度越高,从而可以适当减轻人民群众在生育养育方面的支出负担。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落实。

设置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新的尝试,在政策设计上力求体现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在初期先建立一个相对合理且简单易行的基本制度,再循序渐进,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今后根据国家在有关民生领域的部署要求,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相关配套条件的具备程度,我们还将适时研究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3094

财  政  部

2022年7月1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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