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7-05  生效日期: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荆门市范围内转让房地产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在5000元以上的,按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5、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