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07  生效日期:2023-03-07
辖区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宁波证监局负责监管注册在宁波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新登记(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于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管理人基本信息表》《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加盖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报送我局。
二、为提高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意识,请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合规风控负责人按时参加我局组织的“监管第一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在此,我局倡导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
联系电话:0574-87175008
邮箱:liuyip@csrc.gov.cn
相关附件:
附件1: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表.xls
附件2: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docx
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