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14  生效日期:2023-03-14
尊敬的贵州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相关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具体报送事项提醒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税务师事务所;
(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报送内容
(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二)《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专项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情况。
三、报送时间
2023年3月31日前。
四、报送方式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通过“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模块报送年度报告和专项业务情况。
五、注意事项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的重要指标之一,分值30分。同时,对于其报送、未报送和报送信息不符的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予10-200分不等的扣分、降低涉税服务信用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请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高度重视,按时如实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
1、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
2、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20年度第十四批、2021年度第十四批、2022年度第九批、2023年度第六批和2024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5、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24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网络在线继续教育费用报销方式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