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17  生效日期:2023-03-17
深证上〔2023〕18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提高申报文件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下统称《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深证上〔2021〕724号,以下统称原《指南》)同时废止。
自2023年3月18日起,申请在本所主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统称发行上市)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提交落实情况表并在审核业务系统中填报审核关注要点。在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请在本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以及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请在本所主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补交落实情况表并补充填报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本所接收的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发行上市在审企业,无需提交落实情况表或者补充填报审核关注要点。本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在审企业已经按照原《指南》要求提交、填报的,无需重新提交或者填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pdf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pdf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pdf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pdf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pdf
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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