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15  生效日期:2023-03-15
内财会函〔2023〕238号
自治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办〔2023〕5号),现将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系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为http://acc.mof.gov.cn,系统中分为“基本信息报备”和“自查自纠报告”两个模块。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20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的情况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需提交文字报告)。
(五)自查自纠情况(需提交文字报告)。
(六)国际业务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九)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情况信息。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信息报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情况说明、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及自查自纠报告需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印章,按系统规定格式进行上传。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上传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系统中提交之前应认真检查基本情况表、收入情况表、支出情况表中各栏目是否填写完整,出具的审计(签证)数量、工商信息是否准确,自查自纠报告是否真实,要特别注意金额是以万元为单位。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我厅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并列为2023年重点监管对象。
(四)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文件资料。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使用系统中,如有密码重置需求,应发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到指定邮箱,申请中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及编号。
电子邮箱:xuefang6261@sina.com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471-4192187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1317109732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3月15日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重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