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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5  生效日期:2023-03-15

阅读量:197 次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会函〔2023〕238号

自治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办〔2023〕5号),现将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系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为http://acc.mof.gov.cn,系统中分为“基本信息报备”和“自查自纠报告”两个模块。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20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的情况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需提交文字报告)。

(五)自查自纠情况(需提交文字报告)。

(六)国际业务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九)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情况信息。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信息报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情况说明、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及自查自纠报告需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印章,按系统规定格式进行上传。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上传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系统中提交之前应认真检查基本情况表、收入情况表、支出情况表中各栏目是否填写完整,出具的审计(签证)数量、工商信息是否准确,自查自纠报告是否真实,要特别注意金额是以万元为单位。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我厅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并列为2023年重点监管对象。

(四)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文件资料。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使用系统中,如有密码重置需求,应发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到指定邮箱,申请中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及编号。

电子邮箱:xuefang6261@sina.com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471-4192187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1317109732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3月1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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