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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21  生效日期:2023-03-21

阅读量:38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1号

为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1.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

2.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doc

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

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3日

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营项目,确定纳税人所属行业。

第四条  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第五条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或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建筑工程和市政(拆迁)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六条  甘肃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七条  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以下顺序及方法计算: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第三产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二)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拆迁)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第八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如下:

(一)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材料,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排放特征值系数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栏对辖区内纳税人核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做出复核结论,主管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核定结果。

第十条  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有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通过监测或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 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结合本省环境保护税征管实际,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条件、税款计算及核定程序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的顺序和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准确用水量的,按照0.8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然后计算水污染物当量值,再计算应纳税款。

(二)确定了本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列举的8个行业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依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环境保护税。

(三)确定了本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对建筑施工、市政(拆迁)施工扬尘依照《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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