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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2023)

发布日期:2023-03-28  生效日期:2023-03-28

阅读量:198 次      来源: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科财函〔202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国家统计局《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试行)》(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要求,我部将继续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3〕43号)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有效期

《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3〕43号)有效期至2026年2月,有效期内各年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均执行本制度。

二、调查进度安排

(一)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统计调查工作,调查对象登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系统(网址:https://114.251.10.12:8443/tbdw/)填报本单位数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4月30日前登录系统(网址:https://114.251.10.12:8443/dcjg/)完成2022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5月31日前依据终审意见完成数据核改。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7月10日前将2022年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汇总表和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含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年度变动情况及说明)加盖公章后报送我部,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

(二)2024-2026年,请各地于当年1月启动统计调查工作,并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于7月10日前将年度统计调查数据汇总表和年度统计工作总结报送我部。

三、统计质量管理

各地应将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精心组织,强化统计调查质量管理和控制。

(一)在准备阶段把住名录关,确保应报尽报。在实施统计调查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范围,结合当地环境、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相关名录,开展本行政区域单位比对清查,更新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确保统计口径内单位应报尽报。

(二)在启动阶段把住人员关,确保基础扎实。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统计调查人员培训和队伍管理,每年报备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并做好市、县级统计调查工作的技术培训及调查对象的填报培训工作,切实提升统计调查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

(三)在实施阶段把住出口关,确保真实有效。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数据源头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填表人三级审核确认的填报要求,指导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严格防范和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四)在上报阶段把住审核关,确保完整可靠。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要求审核,加大对调查对象填报数据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协调性的审核力度,确保统计数据协调匹配、趋势合理。审核过程中,合格数据逐级上报,不合格数据形成审核意见后逐级退回调查对象重新填报,修改后再审核上报。

四、数据分析应用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及本区域重点工作,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充分利用其他部门权威统计数据,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数据挖掘和分析,不断提升环境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分析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为各级政府了解环保产业发展状况、实施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依据,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市场信息。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 陈胜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联系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柴蔚舒 赵子骁

电话:(010)52806510、52806511

邮箱:xxb@caepi.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

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pdf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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