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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2  生效日期:2023-04-12

阅读量:322 次      来源: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的措施、申请调查措施所涉及的产品、申请调查措施造成的负面贸易影响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4月12日起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二、被调查措施及涉及产品

台湾地区制定并正在实施的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相关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涉及2455项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五矿化工产品、纺织品等。

三、调查程序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实地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四、调查期限

调查应在2023年10月12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4年1月12日。

五、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书面形式,并提交与书面版本一致的电子版本。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提供非保密的资料概要。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155、65198070

传真:0086-10-6519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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