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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8  生效日期:2023-04-18

阅读量:271 次      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4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046;

联系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luyi@zjhrss.gov.cn。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二、各地要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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