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07  生效日期:2023-04-07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1日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