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31  生效日期:2023-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3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3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税务局关于废止〈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3第2号公告)2023年4月1日施行,伊犁州税务局对涉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23年4月 1日起废止。
1、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点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6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