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26  生效日期:2023-04-26
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附件1)。
二、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变更依法需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附件2)。
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验方式,对于线上查验通过的,个人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时可免于提供《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四、本通告事项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附件2: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4年第4期[上半月]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