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25  生效日期:2023-04-25
粤人社函〔2023〕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省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和国家有关实施条件规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1、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
4、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24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网络在线继续教育费用报销方式的通知
5、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江苏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情况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