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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指南

发布日期:2023-03-21  生效日期:2023-03-21

阅读量:19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指南(招拍挂、协议出让、补缴、划拨)

一、适用范围

本缴费指南适用于洛阳市市区(不含偃师区、孟津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价款的征收,但不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二、税务机关的确定

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洛阳市市民之家三楼A区09窗口)办理。

三、携带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单》;

3.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成交确认书》或《市政府批复》。

四、缴费步骤

1.到市民之家三楼A区09窗口办理申报业务,由税务机关开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2.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实际缴纳费款单位确认付款信息(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汇票名称、付款人账户),加盖实际缴纳费款单位开户银行预留印鉴;

3.在现缴日期内到缴费开户银行完成费款缴纳;

4.缴款完成后请到市民之家三楼A区09窗口办理打印相关票据。

五、重要提示

1.请在缴款期限内完成缴费,避免产生滞纳金;

2.如果超过缴款期限后缴费,缴费步骤1至4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避免产生新的滞纳金。

3.缴款前请提醒开户银行准备足够的划款额度。

4.如果企业合伙竞拍土地,需分别开具非税票据的,请先至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与财政局分别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单》。

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洛阳市民之家三楼A区09窗口)0379-80862271

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指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及过户等)

一、适用范围

本缴费指南适用于洛阳市市区(不含偃师区、孟津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及过户需缴纳的土地价款等,但不包括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价款的征收。

二、税务机关的确定

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洛阳市市民之家一楼F区综合窗口或者E区02窗口)办理。

三、携带资料

身份证、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

四、缴费步骤

1.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出具《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章有效;

2.通过F区综合窗口,将相关资料流转至税务局办理业务。(或者到洛阳市市民之家一楼E区02窗口进行办理)

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洛阳市民之家一楼E区02窗口)0379-80862279

告 知 单

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还应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缴纳以下契税:

1.土地出让金的契税;

2.出让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

3.容积率变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契税和面积变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契税;

4.若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您公司另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等应交付的货币,或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实物的,还应缴纳其相关的契税。

纳税期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契税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携带资料:

(一)缴纳土地契税所需材料: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成交确认书

3.市政府批文

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文

5.土地出让金票据

6.营业执照

注:以上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

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票据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对应地块的出让合同

注:以上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三)容积率变更补缴土地契税和面积变更补缴土地契税:

1.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2.营业执照

3.已缴土地契税完税证明

4.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票据

注:以上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第一条: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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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