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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28  生效日期:2023-04-28

阅读量:309 次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规〔2023〕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3月3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发〔2017〕3号)于2022年底执行到期,需重新制发减免税文件。为凸显对残疾等困难群体的帮扶、救助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高惠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让中低收入群体享受更多政策红利,制发本《通告》。

二、通告的重点内容

《通告》减征对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对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44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即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例:残疾人张某,2023年全年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元,超过《通告》规定的14400元限额,则张某2023年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为14400元;残疾人王某,2023年全年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元,未达到《通告》规定的14400元限额,王某2023年度可据实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10000元。

三、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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