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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暨任职资格检查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5  生效日期:2023-04-25

阅读量:276 次      来源: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会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豫会协〔2023〕37号)的要求,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和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实地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重点

持续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重点核查对象

2022年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70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2022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在2022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注册会计师。

三、工作安排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

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进行自查,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将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注销注册材料,并填写《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与处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于2023年5月20日前上报所属注协,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直接上报省注协会员部。经自查没有以上情形的事务所,也应当向所在地注协上报自查表。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材料,认真审核后于2023年5月25日前上报省注协。

(二)组织检查

省注协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参保信息,结合社会保险缴纳、人事档案存放、银行工资流水、业务报告出具等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对社会保险不在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自查期间向省市注协报送详细说明和专职执业佐证材料。对发现存在挂名执业嫌疑的,将联合税务部门核验有关情况。

(三)处理处罚

8月31日前,省注协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并将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高度重视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和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认真组织、严肃对待,及时提供检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对存在挂名执业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做到应清尽清。

(二)接到实地核查通知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整理好相关材料,通知到事务所负责人、业务档案管理、财务负责人及全体注册会计师到场,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

(三)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强化责任担当,安排足够人手,根据省注协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及社保信息对辖区内所有符合重点核查对象实施实地核查,省注协将选取部分地市开展现场督导工作。各市注协应在2023年6月20日前将本辖区重点核查情况形成报告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省注协。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挂名执业情形不主动上报及上报材料不实的,经查实,省注协除对涉及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外,对有漏报、瞒报、虚报自查情况者,将按照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从严处理,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纳入行业诚信记录。

(二)省注协将根据检查结果,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分所,以及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涉嫌违反社会保险、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三)省注协接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的监督,对收到的违法违规线索,省注协将及时逐一进行核实,认真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371-65741661 邮箱:szxhyb@vip.163.com

2023年4月25日

附件: 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与处理情况报告表

附件: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与处理情况报告表.xls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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