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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1  生效日期:2021-09-03

阅读量:171 次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21〕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支持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相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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