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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8  生效日期:2023-05-08

阅读量:393 次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内注协〔2023〕2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推动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会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2.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8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注协)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百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事务所自愿参加自治区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同时向自治区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自治区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可以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治区注协认定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本年度合并、分立的事务所,仍以合并、分立前原事务所名称及其各项指标值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事项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予以备注说明。

第七条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区内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评价资料,发布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时,公布总所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9个指标,包括:

(一)收入。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包括注师人数和注师年龄结构比率。其中注师人数指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注师人数;注师年龄结构比率指事务所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注师数量占全部注师数量的比率。

(三)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合伙人(股东)人数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人数的比率。

(四)党组织建设。包括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情况及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其中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中共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五)社会贡献。包括行业代表人士数量和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行业代表人士数量指事务所职员担任省级以上、市、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指事务所上年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金额。

(六)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平均比率。信息化支出指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八)品牌延续时间。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年限。在财政部门发生转制变更备案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视同延续。

(九)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最近3个年度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九条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依据第八条九项指标得分之和,满分1000分,其中:

(一)收入指标,权重为60%,满分为600分。

(二)注师指标,权重为11%,满分为110分。

(三)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四)党组织建设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五)社会贡献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六)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八)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九)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10%,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过程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度百家排名资格。

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自治区注协发布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审核上报信息、计算排名结果、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自治区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及百家排名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自治区注协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对指标得分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自治区注协完成指标得分计算及百家排名信息后,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自治区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与机构治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后,自治区注协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评价总分相同的事务所,以业务收入为序排列。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自治区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采集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注师总数及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数量。

(三)分所数量。

(四)是否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五)最近三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政部、财政厅、中注协、自治区注协相关课题和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担任中注协或自治区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注协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方协会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要依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制定本地区综合评价办法,以推动构建全行业上下贯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事务所综合评价认识不统一、制度不明确、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自2022年12月起,我会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修订工作,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期间通过组织7次专题研讨会,经6次修稿,形成《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审议稿)》,2023年4月26日,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考虑

一是充分认识开展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以贯彻落实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文件为契机,积极回应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按照《指导意见》工作部署开展我区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我会综合评价工作机制。以事务所自愿参加本地注协组织的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为原则,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正式发布实施。

二是以可量化、可比较、可信赖为原则,避免采用主观指标,重塑综合评价指标设计,以全面反映我区事务所的发展成效、发展质量、发展能力和发展问题。在确定具体评价指标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围绕事务所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4个维度展开,设置9个评价指标,与中注协保持趋同,并结合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对评价指标进行个别调整。

三是坚持综合评价工作公开透明,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结果公开、评价信息公开。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多渠道公示评价办法、排名结果,方便各方了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外披露市场、客户选择事务所时关注的重要信息,以及与事务所执业质量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四是重视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以及评价结果的分析与应用,增进市场、公众对综合评价工作的全面了解和价值认同,不断提升综合评价工作知名度和影响力。强化对外沟通协调,推动综合评价排名结果成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招投标的重要参考,引导有关方面恰当运用评价数据及信息开展各种研究工作。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框架结构

按照总则、参评条件、评价指标、评价流程、信息披露、附则等6个方面,对《办法》整体结构进行优化,部分表述进行调整,使其更加清晰、严谨。

(二)重塑指标体系

参照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确立“4+9”全新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即从业务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4个评价维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下设9项评价指标,包括1项业务收入指标(指标权重60%),2项内部治理指标(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标,指标权重分别为11%、5%),5项资源指标(党组织建设、社会贡献、人才培养支出水平、信息化支出水平、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指标权重分别为5%、1%、2%、1%、5%),以及1项处理处罚指标(执业质量指标,指标权重10%)。通过精简原评级办法中多项内部治理情况指标,增设符合行业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新评价指标,以更加科学反映与评价我区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高质量发展。

(三)调整评价方式

参照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对《办法》评价方式作出如下调整,一是调整评分标准,将原百分制调整为千分制,使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更加精准,以提升综合评价的公信力和科学性。二是调整评价结果公布方式,将原评级排名方式调整为百家排名方式,以推动构建全行业上下贯通的综合评价制度体系。三是进一步明确各项指标内涵,以提升评价信息质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四是合理设置评分方式。参照中注协评价办法框架结构,同时考虑到评分方式与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年度发展保持动态平衡,具体评分方式将于每年发布评价通知时,同时发布。

(四)加大信息披露

坚持综合评价工作公开透明,加大评价信息公开力度,在百家排名信息中增加披露年度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数量等事务所基本信息,分所数量等市场、客户选择事务所时非常关注的重要信息,以及与事务所执业质量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如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近年处理处罚情况等信息。

(五)增加免责条款

参照中注协综合评价办法,借鉴世行营商环境排名做法,在《办法》中增加免责条款“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自治区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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