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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5  生效日期:2023-05-15

阅读量:203 次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提高书面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scsldjc@sina.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邮政编码:61004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8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

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提高书面审查效率和质量,切实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或者电子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第三条书面审查的对象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书面审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书面审查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原则分级实施。

书面审查分为年度书面审查和专项书面审查。年度书面审查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全面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不定期对特定行业、特定事项实施专项书面审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和阻碍书面审查实施。

第二章 审查事项和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书面审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认定)机构遵守有关专门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资料进行审查:

(一)用人单位登记证照或登记证照副本;

(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及流动情况说明;

(四)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表册、相关财务报表、考勤表及相关情况说明;

(五)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材料及缴费凭证;

(七)用人单位工时制度说明及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文件;

(八)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认定)机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业务资料;

(九)与书面审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用人单位提交审查的书面材料应当为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复制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应按规定出具资料提取清单。

第十条用人单位通过“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监察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和电子资料内容,应当与线下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审查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书面审查一般每年上半年进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书面审查计划,随机抽取确定待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单。

专项书面审查由决定实施书面审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监察信息系统新建专项审查计划,确定待审查用人单位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监察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方式分为按用人单位数量、比例、行业和单位性质等,用人单位也可自主申报参加书面审查。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通过监察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书面审查企业时,按照其上一次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抽取比例原则上A级不高于10%、B级不高于50%、C级不低于90%。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分类监管机制,适时对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开展书面审查,促进行业和领域规范用工。

第四章 审查申报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的申报方式、报送书面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不配合书面审查的法律后果等。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审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察信息系统填报或更新本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并上传职工名册等。

第十六条监察信息系统根据单位职工名册申报的人数随机抽取人员,形成待审查劳动者名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通知要求的时限,报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抽中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和考勤记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等书面材料或电子资料,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向通知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审查资料。对资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章 审查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通过监察信息系统开展书面审查业务,落实专人负责,合理分配承办人员,确保审查质量。

第十九条书面审查承办人员分为主、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通过监察信息系统随机分配或者人工指定。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用人单位的报送材料,对用人单位外网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逐项作出判断。

第二十条书面审查采取全面调查或者抽样调查的方法,客观、公正地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的信息和资料无法全面核准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或通知补正材料等方式核实。

第二十一条书面审查结果分为审查合格、不合格和无法审查三种。

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与承办人员审查判断的契合度作为认定审查结果的重要依据,其中契合度60%(含)以上的为审查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契合度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用人单位违法信息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核准的情况认定。用人单位无法联系、未按要求报送资料或者未经营无用工等的确定为无法审查。

第二十二条对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录入监察信息系统,并形成问题清单。被审查用人单位可以在网上申报平台实时查看、下载审查问题描述和审查结果。

用人单位对审查结果和问题反馈有异议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听取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辩理由成立的及时予以变更。

第六章 审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一)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有主动改正意愿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或者发出整改建议书,以宣传教育督促改正;

(二)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严重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经查证属实且不主动改正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书面审查结果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系统档案信息,并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企业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报送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对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开展抽查复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督办。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书面审查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提高书面审查效率和质量,切实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我们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分析总结了目前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步改进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吸纳多个兄弟省份及省内部分市(州)经验做法,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征求21个市(州)人社局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省级相关单位及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八条,按照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事项材料、审查计划、审查申报、审查实施和审查处理等业务环节,明确规范了工作流程,清晰划分了书面审查实施机构和被审查用人单位各自的权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书面审查工作的质效。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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