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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2007-09-10

阅读量:496 次      来源: 大力税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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