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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01  生效日期:2023-07-01

阅读量:48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2%,其他类型房地产为3%。

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条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7%,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工作,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该政策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缴纳期、预征率;土地增值税应据实办理清算,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条件的,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公告》适当调低了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以及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和其他不属于市辖区的县(市、区)的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根据张掖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其3类房地产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与临夏州、甘南州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持平。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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