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06-01  生效日期:2007-06-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5、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4年第1批]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