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1  生效日期:2023-09-01
(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由原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税额标准12元/立方米。
本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及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有关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