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2006-08-21
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现将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