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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23-06-02  生效日期:2023-06-02

阅读量:264 次      来源: 上海破产法庭     

一、探索优化小微企业破产审理方式提升破产办理质效

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对符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负债规模较小的企业,提供便捷、简易、灵活、低成本的破产程序,着力提升小微企业破产办理质效。

二、畅通立案渠道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

便利小微企业线上线下破产申请,充分发挥网上立案平台功能作用,努力做到线上立案“一站通办”,线下立案“只跑一次”。提供表格式、要素化的破产申请表,及时予以受理。

三、持续优化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修订)》等规定,以效率为原则,优化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并联破产事项等举措加快办案进程,以简易破产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为目标,促使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快速出清,实现债权债务尽快了结。

探索简易案件集约化指定管理人,流程化、模块化办理,进一步降低程序成本,提升办案质效。

四、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程序透明度、便利度

大力推行信息化手段在立案登记、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方面的应用,加快推动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建设,便利当事人行使权利,提升审理透明度及参与程序的便利度。

五、优化表决机制鼓励债权人及时行权

运用灵活多样的线上线下多渠道沟通磋商方式,鼓励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支持债权人依意思自治,实行逾期未表决或以空白票表决视为同意表决事项的规则,降低程序成本,高效推进程序。

六、探索庭外多元债务化解机制实现程序前尽早救治

积极探索构建小微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引入商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协调、鼓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友好协商,一揽子化解全部债务纠纷。

充分发挥司法指引作用,在立案审查阶段引导小微企业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或释明引导进入破产和解程序。鼓励陷入困境但有重整价值的小微企业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积极运用预重整尽早实施救治,有序衔接预重整与重整程序。

七、积极引导程序转换盘活小微企业

对已经进入破产清算但仍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释明引导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积极引导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平等协商,灵活运用预期收益、自筹资金、引入投资、债转股、债务减免、延期支付、代为清偿等多种方式协商达成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

八、探索小微企业出资人经营者权益保护

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经营特点,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一并清理方式,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的担保,一并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处理,给予“诚实而不幸”经营者喘息空间,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促其轻装上阵。

积极探索小微企业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留机制。引导鼓励债务人的出资人承诺未来继续投入资金、非货币资产、商业资源或专业能力等,且将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的,可在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保留部分或全部出资人权益。

九、支持帮助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

积极推动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落地实施,畅通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渠道。积极协调沟通,帮助企业在金融、税务、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实现信用修复,重塑市场竞争力。

十、凸显破产保护加强破产法治宣传

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及时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通过以案说法、法治宣讲、“送法进企”等活动加强破产法治文化宣传,普及提高对破产法律制度独特作用的认识,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精准运用破产保护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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