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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5  生效日期:2023-05-25

阅读量:209 次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确保办法顺利推进实施,我局代拟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及解读(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相关规定,现于2023年5月25日至6月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hlgod88@163.com)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及解读(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

2023年5月25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及解读(征求意见稿).docx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税费服务和征管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是税费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是进一步优化税费征管体制,强化税源管理、实现堵漏增收、保障税费收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治本之策。通过立法规范税收管理协助事项,保障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税费服务和征管活动,既是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以依法治税推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整体智治”理念,全面适应社保费、非税项目划转改革,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加强收入保障的现实需要。

二、工作目标

以税费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信息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费营商环境为目标,吸收数字化改革最新成果,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制度保障、信息支撑、齐管共治”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体系,通过跨层级、区域、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税费征缴联动协作机制,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组织成立全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专班,设立工作专班办公室,具体负责税费协同共治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履行各自职能,确保相关信息采集、工作落实和反馈工作零障碍。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制度,充分利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构建完善的涉税资源数据库,规范涉税信息交换格式和标准,及时传递、交换有关户源管理信息,健全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链条,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针对性、时效性,降低采集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全方位控管税源。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例会,总结当年度税费共治工作情况,研究安排布置明年税费共治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临时召开会议制度,制定重大事项研究报告规则,在税收征管和涉税信息交换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发问题或出现重大矛盾冲突时,可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并提交工作专班研究解决。

四、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升税费服务。完善政策服务、风险提示服务、咨询培训服务和银税互动服务,落实落细服务措施,保障税费优惠到位,防范纳税缴费的政策风险。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推动税费服务数字化,以数字化的手段全面提升纳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共享处理规则,推动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二)强化税费共治协助。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的协同。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林水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公积金中心、钱江海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深化税警协作机制。因税费征收管理、案件办理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涉税费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四)建立涉税事项核查机制。各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税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源核查,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或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开展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特定税种征收管理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

(五)配合提供各类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核查中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核查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公积金中心、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六)构建不动产权属登记查验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其他相关税款未缴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与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七)构建股权变更查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让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完税信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八)构建注销登记查验共享机制。在受理相关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未能提供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税务登记注销信息和清税信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九)建立金融机构信息协查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金融账户、存款等信息,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十)加强社保数据共享。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税务机关交互共享社会保险费数据。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十一)支持非税收入征收。各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信息,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做好数据协同与联动,及时将收缴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林水局、市人防办、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深化财税数据交换。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费收入征收数据,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完善司法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税费划扣等方面开展协作。(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四)联动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纳税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行纳税信用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林水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公积金中心、钱江海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纳入工作大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形成省市县联动、各部门协同发力的整体工作格局。

(二)压实共治责任。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协同共治组织统筹、职责界定、机制建立、协调推进、监督考核事项,及时发现难点堵点问题,定期总结典型经验。全市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投入协同保障工作中,将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对各地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评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营造共治氛围。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内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税费协同共治和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宣传活动,不断提升税费协同共治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税费协同共治氛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

2023年3月1日,《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施行,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确保办法顺利推进实施,杭州市税务局牵头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前期工作

市税务局于3月初启动《意见》起草工作,梳理税务机关与市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现有机制措施,摸清税费保障工作执行现状。4月初,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梳理,19个单位无意见,8个单位共反馈意见10条,其中完全采纳5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4条。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市税务局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意见》的亮点

1.彰显杭州数字化改革特色。充分发挥杭州市数字政府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优势,利用信息化共享平台开展税费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对信息共享内容也不再进行简单列举,而区分使用频率进行分类管理。对经常性的高频共享信息共同商定共享内容范围、数据格式、更新频率、技术方式等具体规则后,通过系统定期交互。对目录范围外的,或临时性、偶发性的共享信息,则通过点对点的协商确定个性化方式。

2.总结提炼杭州领先的协作经验。杭州市税费征缴协作在很多方面一直走着全国前列,如杭州是最早的几个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市之一;杭州的司法执行税费征缴协作,起步早,措施实,成效显著,多次得到全国人大和最高法以及税务总局的肯定。此次《意见》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充分总结提炼,并通过条文予以固定。

3.着眼税收公平正义,助力共同富裕。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本意是以税收公平正义为根本宗旨,吸收数字化改革的最新成果,通过跨层级、区域、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税费征缴联动协作机制,提供更优质的税费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6  18: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省(不含宁波)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前,在职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向税务部门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后,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因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社保医保参保一件事联办”“招录用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浙里办、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APP,以及商业银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3年6月24日0时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

(二)2023年6月25日17时30分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参保证明开具业务除外。

(三)2023年7月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2023年7月1日起,因缴费工资(基数、档次)调整、税务部门误收等多缴费款需退费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退保、不符合参保条件、关系转移存在缴费重复、迟办退休停保业务等多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需退费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重复参保等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退费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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