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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072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19  生效日期:2023-06-19

阅读量:206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6-19 15: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李新首委员 :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支持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政策,助力企业改制上市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为股权激励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20%税率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自2016年9月1日起,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可以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的个人,在不超过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提出“对员工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0%或20%和0-35%之间选择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对于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20%的税率或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您提出的“对于员工持股平台未来股权转让所得时给予政府奖补”,我局将与财政部门积极配合,为企业纾困解难,降低企业压力。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集中在中央,对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政策需求。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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