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1-03-09  生效日期:1991-03-09

阅读量:405 次      来源: 大力税手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住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403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1]42号文收悉。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我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991年3月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有效)2024年3月29日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3、关于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执业状况调研问卷的通知

4、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公告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