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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9-11-17  生效日期:1989-11-17

阅读量:379 次      来源: 大力税手     

关于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建总函字(89)第323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 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我行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其他税”中列支。

以上通知,请转所属遵照执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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