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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征求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7  生效日期:2023-07-07

阅读量:253 次      来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根据重大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1、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238587;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gongshangchu123@163.com。

我们将对反馈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积极采纳。感谢对江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7日

附件1:

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档至四档,分别为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0.9‰、1.5‰、2.5‰、3‰。

基准费率标准可根据全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通过费率浮动确定费率档次。

第二章 用人单位浮动费率

第五条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调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第六条省本级、设区市和县(市)(以下称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费率核定工作,根据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某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第七条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由省统一核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浮动档次对应为:

(一)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三)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四)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

(二)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

第十条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各地区上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是指年度内该地区参保项目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参保项目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本办法施行后首次确定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各地区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确定。

(一)2023年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小于等于100%的,首次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一档;

(二)2023年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100%小于等于150%的,首次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二档;

(三)2023年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150%小于等于250%的,首次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三档;

(四)2023年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250%的,首次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四档。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费率调整档次对应为:

(一)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80%小于等于10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原费率不变;

(二)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50%小于等于8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在原费率基础下降一档;

(三)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小于等于5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在原费率基础下降二档;

(四)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100%小于等于25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在原费率基础上升一档;

(五)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25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在原缴费费率基础上升二档。

调整后工程建设项目费率最低不低于一档,最高不高于四档。

第四章 劳务派遣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参保费率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第十六条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生产业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在9-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三部门可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后,用人单位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各地区在本办法施行前适用的原费率浮动计算周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2020年12月2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同时废止。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基准费率(%)

浮动费率(%)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0.2

上浮一档:0.24
  上浮二档:0.3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0.4

下浮二档:0.2
  下浮一档:0.32
  上浮一档:0.48
  上浮二档:0.6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0.7

下浮二档:0.35
  下浮一档:0.56
  上浮一档:0.84
  上浮二档:1.05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0.9

下浮二档:0.45
  下浮一档:0.72
  上浮一档:1.08
  上浮二档:1.35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1.1

下浮二档:0.55
  下浮一档:0.88
  上浮一档:1.32
  上浮二档:1.65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1.3

下浮二档:0.65
  下浮一档:1.04
  上浮一档:1.56
  上浮二档:1.95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6

下浮二档:0.8
  下浮一档:1.28
  上浮一档:1.92
  上浮二档:2.4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1.9

下浮二档:0.95
  下浮一档:1.52
  上浮一档:2.28
  上浮二档:2.85

附件2:

《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工伤保险处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及背景

(一)拟制《办法》是落实顶层设计的必然要求。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了推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全面实现统收统支目标。《办法》的修订巩固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质效,是确保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政策落地的关键一招。

(二)拟制《办法》有助于推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同步出台配套政策《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明确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浮动费率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近期,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形成《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方案》,原《办法》政策条款虽然在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时代制约,部分条款已经不足以覆盖新形势下的新情况,需要作相应的修订。修订《办法》是适应实践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拟制《办法》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统一规范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适当下调费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需要。建立浮动费率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工作,是避免、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保留了2020年苏人社规1号文中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影响因素等条款,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标准及调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参保费率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保留了2020年《办法》中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

(二)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及浮动标准。《办法》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根据各地区上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确定,考虑到近些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赤字较为严重,对于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收支比不同的情况,《办法》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档至四档确定2024年收支比例,其对应的缴费比例分别为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0.9‰、1.5‰、2.5‰、3‰。同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后续每年调整一次,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情况对应调整档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

(三) 细化了劳务派遣单位参保费率规定。保留原《办法》中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的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最高)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针对现实中存在跨地区劳动派遣较多的情况,细化了相关规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首次调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每一年调整一次,首次调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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